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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黑芝麻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03月20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号),涉及我省1批次在京东商城旌晶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旌晶纯香黑芝麻糊。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黑芝麻糊,抽样单编号:GC17000407184;产品名称:旌晶纯香黑芝麻糊;生产日期:2017-07-09;规格型号:450克(11小袋)/袋;保质期:12个月;被抽样单位:京东商城旌晶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铅(Pb)(重金属)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转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处置。稽查支队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779日生产旌晶纯香黑芝麻糊320袋,货值2432元;已销售149袋,共计1132.4元。稽查支队责令该企业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截止目前,已召回该批次产品171袋,并由稽查支队查封扣押。

(二)排查整改复查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监督下,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配料:花生仁)带入。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对原料定点采购,对出厂产品严格抽检。

(三)行政处罚情况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稽查支队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旌晶纯香黑芝麻糊171袋(规格:450(11小袋)/袋,生产日期:2017-07-09);

2.没收违法所得1132.40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贰元肆角);

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因生产、经营单位同为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对被抽样单位京东商城旌晶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旌晶食品有限公司)的核查处置与生产环节核查处置并案处理。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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