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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期)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01月29日 发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 第40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4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三合谷文化商贸有限公司经销、标称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古名镇(青砖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89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武汉三合谷文化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千古名镇(青砖茶),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2432032,经抽样检验,铅(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企业整改情况

1、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该企业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22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96盒不合格青砖茶;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赤食药监【食】罚【2018M-2

2、企业对食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发现由于原料把关不严,导致铅含量超标。企业采取了严把原料控制关,控制生产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等整改措施,现已完成整改。

(三)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企业整改情况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三合谷文化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认定该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武汉三合谷文化商贸有限公司查验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不合格茶叶三盒,免予其他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武高新)食药监食罚[2018]29号。

2.武汉三合谷文化商贸有限公司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处理,公司积极与供货商取得联系,要求供应商对该批次茶叶、原料进行抽样送检,提交相关检验报告。

二、京东中国特产·天门馆(经营者为湖北天门市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襄阳朱爹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脆片(番茄味)、山药脆片(麻辣味)和山药脆片(孜然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817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天门市天鑫米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襄阳朱爹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脆片(麻辣味)(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2932523,生产日期:201868日,规格型号:180g/袋)、山药脆片(番茄味)(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2932522,生产日期:201868日,规格型号:180g/袋)、山药脆片(孜然味)(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2932521,生产日期:201867日,规格型号:180g/袋)进行抽样,经检验上述三批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企业整改情况

1.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认定襄阳朱爹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襄阳朱爹地食品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州)食药监食罚[2018] 01039号。

2.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严格控制生产过程。2018918日,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企业整改情况

1.天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明,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襄阳朱爹地食品有限公司在天门市天鑫米业有限公司的京东商城上委托销售,顾客直接在天门市天鑫米业有限公司的京东平台的京东商城天门馆里订购后联系襄阳朱爹地食品有限公司直接发货。天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333.9元;2、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天食药监食罚【2018126号。

2.经企业自查,发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企业已经下架所有不合格产品,并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以后在产品采购的环节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看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及生产商的资质证明。

三、武汉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称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84日,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武汉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727日、规格型号为365g/袋的绵白糖进行了抽检,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04331544。经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1445-2000《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企业整改情况

1.襄阳市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2、罚款99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州)食药监食罚〔20185102号。

2.企业进行整改,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018910日,襄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企业整改情况

2018年93日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武汉洪山区青菱乡长征工业园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地址已无该企业。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法人朱淑彬核实该企业早已搬迁,后再次联系法人确认企业搬迁地址时对方已不接电话。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采取留置送达。经初步调查,武汉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但由于该企业已搬迁,经武汉市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案件合议,根据《食品药品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四、天猫启佑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武汉市鄂汉隆香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猫启佑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武汉市鄂汉隆香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菜(规格:750/瓶、商标:鄂汉隆香坊、生产日期:201883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及企业整改情况

1.生产环节:经武汉市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认定武汉市鄂汉隆香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市鄂汉隆香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菜产品与其生产的另外两批次不合格产品并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2元;2.罚款60000元;3.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书编号:岸食药监食罚[2018]08007号)。

2.企业进行整改,加强生产过程控制。20181122日,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认定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八宝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江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启佑商贸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岸食药监食当罚【20180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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